湖南省苗木賠償標準--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
苗木花卉、經濟林木,按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結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補償;人造用材林木,按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結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補償,但是,最高補償年限不得超過四年;非人造林木按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補償;零星林木,折合成公頃予以補償;盆栽的只補償搬運費。補償后的林木,由被征地方在規(guī)定的拆遷騰地期限內處理;逾期未處理的,歸征地方所有。征地方需要保留的林木,另行按材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產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的認定,均以征用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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